九宮格講座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習近平總書記在掌管中心周全深化改造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時強瑜伽教室調,數據基礎軌制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平安年夜局,要維護國家數據平安,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機密,促進數據高效暢通應用、賦能實體經濟,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暢通買賣、收益分派、平安管理,加速構建數據基礎軌制體系。各種類型的數據只要在充足流動與共享中才幹最年夜水平釋放其紅利,并為用戶創造價值。是以,數據當地化等與數據平安相關的監管辦法并不料味著要對數據暢通施加超過需要限制的約束,而是要在保證數據平安的條件下,通過明確監管辦法的范圍、限制及相關法式來實現數據平安暢通的目標。

2008—2018年,跨境數據流動是經濟增長的關鍵驅動原因之一。預計到2025年,這一貢獻將達到11萬億美元。隨著數字行業在經濟、政治和戰略方面多標的目的、多層面與多鏈條的加快滲透,國家對這一領域的把持和主權的請求也將越來越高。數字主權就是各國盼望將“線下”的領瑜伽場地土主權擴展至“線上”的網絡空間,而這一主張必定伴隨著對商業資產、人員和數據處理提出“當地化”的請求。數據當地化就是這樣一種辦法;作為伴隨著法令義務的數據駐留,它請求在一國境內創建的數據保存在該國境內。這既可以通過排他性規范請求數據只能存儲在國內服務器上,也可以請求在當地至多存儲一份數據正本,而后者凡是被稱為“數據鏡像”。在學術文獻中,數據當地化這一術語泛指對跨境數據流動的任何限制。根據該觀點,數據當地化辦法包含:制止外國數據傳輸、請求在跨境傳輸之前獲得批準,甚至對數據出口征稅等。在本文中,筆教學者應用了對該術語的凡是懂得,即對當地數據存儲的強制性請求。

印度數據當地化的政策佈景及立場

印度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受害者。數字貿易通過進步生產力,將印度企業與一流的數字商品和服務聯系起來,從而下降了印度微型、小型和中型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本錢,并廣泛地惠及印度經濟。印度擁有包括約150萬名工程師和科學家的龐年夜人才庫,有超過9 300家技術型初創企業。2021瑜伽場地—2022年印度信息技術服務出口額已衝破1500億美元;信息技術產業已成為印度的龍頭產業,在國際分工中處于領先位置。印度公司正在向全球客戶供給教導技術(ed-tech)、金融科技(fin-tech)和安康技術(health-tech)等子行業的服務;這些服務吸引了全球跨舞蹈教室國公司的眼光,他們或是已在印度投資(如臉書和谷歌),或是表現出了相當的投資興趣。印度的勝利得益于其國內外有利的公共政策,包含其外國貿易伙伴給予印度數字服務出口開放的市場準進。

但是,隨著數字經濟的擴張,印度當局對數據的不受拘束流動表達了4個方面關切:在國外服務器上存儲數據,客觀上阻礙了印度平安機構對這些數據的訪問;外國公司濫用數據形成的經濟好處損掉;對外國監控的擔憂;濫用個人數據對隱私權的侵略。這些關切在印度國內各界已構成共識:數據流動必須遭到監管。盡管現有學術研討傾向于關注數字貿易不受拘束化和數據跨境流動的需要性,但現階段這些研討仍缺乏以解開與數據當地化相關的復雜監管窘境。

2019年,印度生齒1對1教學超過12億,互聯網用戶達6.27億,是最年夜的數據天生國之一。印度當局認識到數據在經濟發展中的關鍵感化,已經啟動了相應的辦法和政策,如2018年印度儲備銀行(RBI)付出指令、2019年《國家電子商務政策草案》(Draft National e-Commerce Policy)和2020年《非個人數據管理框架》(Non-Personal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以實現數據當地化和數據保護。這些政策都觸及對數據流動的某些限制,此中一些政策還觸及通過發展當地制造才能在印度樹立數據基礎設施。

在數據當地化與數據不受拘束流動的爭論中,印度擁有本身獨立的立場。在全球論壇上,印度表現出不愿意參與與數據流動、數據保護和數據當地化有關的會談。例如,印度沒有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電子商務談判小組,也拒絕簽署《數字經濟年夜阪宣言》——該宣言試圖讓各國在WTO框架之外討論數據跨境不受拘束流動。印度還加入了《區域周全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談判,來由之一是該舞蹈教室協定引進了對數據當地化的制止性規范。雖然在全球或許區域范圍內樹立一個平安地天生、搜集和交換數據的框架會更有利于充足發揮數據和數字經濟的潛力,但印度選擇暫時“分歧作”,繼續努力于樹立健全其國內數據監管束度。印度商業和工業部長皮尤什·高耶爾曾表現,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數字鴻溝嚴重阻礙發展中國家從數字貿易中獲益。印度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在參加電子商務談判之前,需求時間和政策空間,以便深刻清楚談判主題并構成本身的法令和監管框架。

印度數據當地化之主要舉措:《個人數據保護法案》和印度儲備銀行付出指令

印度已經實施了分歧水平的當地化辦法,此中既包括跨部門也包括部門內部的。例如,199家承認這個愚蠢的損失。並解散兩家。婚約。”3年印度《公共記錄法》制止未經印度當局事前同意前將公共記錄轉移至印度境外,除非此類轉移是出于官方目標。印度當局發布家教的“GI Cloud國家公有云計劃”(亦稱“MeghRaj”)旨在促進當局對云服務的應用,此中也包括了對當局數據當地化的請求。按照該項計劃,云服務供給商進選的基礎條件是數據中間設施及物理和虛擬硬件位于印度境內。2000年印度《信息技術法案》(以下簡稱《IT法案》)和2011年《信息技術(公道的平安實踐和法式以及敏感的個人數據或信息)規則》(以下簡稱《IT規則》)制止法人團體向印度以外轉移敏感個人數據,除非另一方能達到《IT規則》規定的雷同程度的數據保護。此外,還有一些特定部門的當地化請求。例如,電佩服務供給商(TSP)與印度當局簽訂的許可協議,制止被許可方將與訂閱人有關的任何用戶信息和會計信息轉移給印度以外的任何個人或處所,但出于國際漫游或計費目標而需求傳輸此類信息除外。與此比擬,印度《公司法》關于公司會計記錄的維護規則則相對寬松,僅請求以電子情勢保留的公司賬簿和其他賬簿及文件的備份應按期存儲在物理上位于印度的服務器中。除上述已經到位的辦法外,在本節將重點討論仍處于國際輿論壓力下的印度《個人數據保護法案》和RBI付出指令。

次迭代的印度《個人數據保護法案》

2017年8月,印度電子和信息技術部成立了一個由前印度最高法院法官Srikrishna掌管的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Srikrishna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任務是審查與印度數據保護有關的問題,并制訂《個人數據保護法案》。2018年7月,該委員會發布了其擬議的2018年《個人數據保護法案(草案)》,印度當局隨后將該草案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該草案將數據當地化和瑜伽教室數據主權結合起來,在某些情況下,通過明確的當地化請求,將《個人數據保護法案》的適用范圍擴年夜到印度境外的數據受托人。

Srikrishna委員會提出了一種“三管齊下”的方式來規范跨境傳輸,并對個人數交流據和關鍵個人數據的處理進行了分類。建議至多在印度境內存儲一份個人數據的實時、有用正本。由當局指定的關鍵個人數據將遭到更嚴格的約束,僅能在印度進行存儲和處理。當局有權基于國家戰略好處的考量寬免某些數據不受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的制約。但是,根據該草案,這項寬免并不適用于敏感個人數據。

數據當地化成為《個人數據保護法案》中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這些爭議不僅存在于好處相關者中,甚至存是夢嗎?在于委員會的成員之間。經歷1年多的籌備和醞釀,印度當局發布了修訂版草案,即2019年《個人數據保護法案(草案)》。2019年修訂版法案草案提出一個年夜幅放寬的跨境數據流動框架,撤消了對個人數據轉移的普通限制,代之以對敏感個人數據的鏡像請求和對關鍵個人數據當地存儲與處理的強制性請求。值得留意的是,修訂版法案草案中依然未對關鍵個人數據的概念進行界定,但允許印度當局將某些個人數據指定為關鍵個人數據。這賦予了印度當局存儲、應用和把持大批數據的廣泛權力,引發了印度國內外諸多質疑和批評。歷經2年多的審議和1次撤回后,印度當局于2022年11月18日發布了202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案(草案)》(以下簡稱《DPDP草案》)。《DPDP草案》并未明確說起數據當地化的請求;關于個人數據的跨境轉移,印度當局在對其認為需要的原因進行評估后,可以告訴數據受托人依照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向印度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轉移個人數據。今朝看來,這種方式與《通用數據生憐惜,不知不覺做了男人該做的事,一犯錯,就和她成為了真正的夫妻。保護條例》(GDPR)下的充足性請求極為類似,未來個人數據跨境轉移的細節還將取決于印度當局進行充足性認定的具體條件;假如這些條件過于嚴苛,仍將產鬧事實上的數據當地化後果。

RBI付出指令

2018年4月6日,印度儲備銀行(RBI)發布了一份付出指令,請求一切與付出系統相關的數據應在印度當地存儲。依照該指令請求:一切系統供應商應確保與其運營的付出系統有關的所有的數據僅存儲在印度的系統中。這一請求還延長到一切代表付出系統供應商處理數據的中介機構和第三方供應商。獨一破例的情況是具有跨境元素的買賣——假如有需求,與買賣的境外分支有關的數據可以存儲在國外。該指令最後給予運營商6個月的合規寬期限,并最遲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RBI提交合規報告。該指令重要目標是確保印度監管部門不受限制地獲取付出數據以進行監控。此外,在該指令發布之前,RBI也提到需求采用全球最佳的數據平安和保證標準,以下降數據泄露的風險。

據媒體報道,包含亞馬遜、阿里巴巴、WhatsApp在內多達80%的行業參與者遵照了該付出指令。Visa已成為首批遵照RBI付出指令的全球金融服務公司之一,這將為其在印度贏共享空間得更年夜的市場份額鋪平途徑。與此同時,Visa的競爭對手,包含萬事達和american運通,因不遵照該付出指令被命令瑜伽場地不得吸納新用戶。

2021年4月,RBI又收緊了其合規規范,請求一切獲得許可的付出系統運營商(PSO)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向RBI提交2次詳細的合規證書;合規證書應由首席執行官或總經理簽署,以確認該系統運營商遵照了RBI關于平安存儲付出數據的一切規定。這顯然超越了2018年4月付出指令中僅需提交1次性合規報告的請求。據推測,此舉與印度科技初創企業遭受的一系列網絡平安違規事務相關;來由是假如將敏感數據存儲在更利于監管的特定服務器上,網絡攻擊會遭到限制。

但是,該付出指令似乎并未考慮到一個事實,即年夜多數金融實體都以加密的情勢維護其數據,RBI自己也請求銀行和其他付出實體應用128位加密技術來處理在線通訊。是以,在沒有相關付出實體協助的情況下,加密后的交流數據依然難以辨認。鑒于將一切付出數據都存儲在印度是實現不受限制的監管訪問,而付出指令并未考慮到監管機構依然必須請求付出實體依照法定法式解密數據,才幹實現對數據的訪問。是家教故,僅僅強制數據當地化難以達到既定的監管目標。

印度數據當地化的政策動機及評估

數據當地化辦法的激增與強勢突起的數字經濟關聯親密。在沒有任何全球契約來統一互聯網體系結構的情況下,國家對網絡空間主權的主張成為國際社會共識。事實上,個人空間這一主張自互聯網誕生之初就一向存在。在這一佈景下,數據當地化是一系列旨在對數字生態系統實施國家把持的辦法之一。借由政策目標進手,有助于判斷數據當地化在目標達成方面的“能”與“不克不及”,最為主要的是識別出數據當地化真正要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替換性辦法的可行性;同時,為減少不用要的貿易摩擦,還要充足考慮到采取數據當地化的國際影響及本身應對。

雖然數據當地化存在諸多支撐或反對的來由,可是否能滿足本身闡明的目標是一個主要的研討起點。以下4個目標在印度當局多個文件中都有明確闡述,分別是:確保執法部門獲取個人數據;安慰經濟增長;避免外國監視;④更好地執行數據保護的法令法規。下文將結合印度現行立法及其國內現階段的研討結果展開論證。

確保執法部門獲取個人數據

執法部門對于數據的訪問,凡是有3重考慮:預防犯法。訪問加密數據可以幫助執法部門監控潛在的罪犯來預防犯法;再者,監控嫌疑人的社交媒體賬戶和金融買賣活動有助于執法部門追蹤資助可怕主私密空間義的行為,避免襲擊事務發生。犯法調查。更快地訪問數據將有助于執法部門敏捷地展開犯法調查。例如,執法部門假如能獲取GP共享空間S(全球定位系統)數據,將有助于定位犯法嫌疑人;假如能更廣泛地訪問金融數據,將有助于執法部門調查各種“洗錢”活動。經濟目標。獲取外國企業現有數據集可以幫助印度企業晉陞人工智能(AI)等領域的競爭優勢,并為印度人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實踐過程中,執法部門經常會碰到他們正在尋求的數據是在印度搜集,但數據卻存儲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情況。雖然通過司法合作協定(MLAT)可以完成對個人數據的訪問,但由于法式繁瑣,這一過程均勻耗時10個月擺佈。別的,即便外國企業將數據存儲在印度,依然會遭到其本國法令的約束,數據當地化和數據訪問并不克不及真正同等起來。

與此同時,由于印度執法部門對海內持有的某些數據,特別是內容數據的訪問權限無限,對其執法構成了嚴重的制約。根據印度現行有關法令的規定,執法部門起首會請求企業供給相關個人信息;其次,相關企業能否擁有此類信息,最為關鍵的是即便企業擁有此類信息但其能否有權向印度執法部門供給此類信息。american企業今朝持有世界上年夜部門的個人數據,是以在訪問這些數據的問題上,重要的對應方是american企業。由于《american電子通訊隱私法》規定了一個破例情況,american企業可自愿向印度執法部門供給非內容數據。這就意味著無論印度能否采取當地化辦法,american企業都將共同印度執法部門的請求供給非內容數據。假如印度執法部門請求的是內容數據,則仍要通過上述MLAT的途徑,花費10個月擺佈的時間。基于american國內法的緣由,當地化辦法不會顯著改良對american的數據訪問。當觸及非american企業把持的數據時,現有的證據無法證實獲取數據的范圍和時間會因數據當地化辦法的分歧而有所差別;加之MLAT本身的低效力,當地化難以成為改良執法部門數據訪問的最佳戰略,維持現狀顯然是次優選擇。是以,對于印度執法部門而言,當地化的最佳替換計劃是與限制獲取此類數據的國家簽訂雙邊協議,包含修復已有司法合作條約和其他雙邊或多邊設定下的破損法式,以便國家之間進行數據共享和交換。

安慰經濟增長

全球貿易與創新政策聯盟的剖析表白,與數據的不受拘束流動比擬,印度消費者的數據留在印度境內,將更有利于促進印度經濟增長并支撐1對1教學創新。支撐該論斷的來由包含當地化會增添當地對數據存儲服務的需求,以及當地化能為印度公司供給必定的競爭優勢——假如該論斷能夠成立,那么越嚴格的數據當地化政策就越有利于印度經濟增長。今朝,印度當地對數據存儲服務的需求日漸增長,可是很難確定這種增長在多年夜水平上是受預期將實施的當地化辦法所驅動。

數據當地化必定會安慰在印度樹立數據中間的需求,但未必會帶動印度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印度是世界上最年夜的數據消費國之一,其市場規模無望在未來5年內翻一番。在當地樹立數據中間少一部門的數據存儲需求會在當地獲得滿足,而當地化辦法為這種需求供給了主要的推動力。印度一家研討機構比來的一項研討表白,盡管印度在建設數據中間所需某些產品的生產方面具有比較優勢,但過往幾年,數據中間設備的進口增長速率卻遠遠超過出口。此外,多年來印度的整體貿易均衡持續惡化;對印度而言,此類進口產品的國內附加值很是之少。假如建設數據中間所需的產品依賴進口,這種需求增添的是進口國的GDP而非印度的GDP。是以,雖然一國國內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會帶動GDP的增長,但對GDP增長的總體影響還將取決于這種需求最終是通過國內生產還是通過外國進口來滿足。

在印度強制實施數據當地化遭到晦氣影響的不僅包含外國公司還包含印度公司。外國公司將不得不承擔在印度進行數據存儲和處理的本錢;并且,在印度租用或運營數據中間基礎設施的經常性本錢凡是都高于外國公司的現有本錢。同時,這些本錢增添的后果同樣也會直接或許間接地影響到今朝在印度境外存儲消費者數據的印度公司。此外,雖然數據可用性的進步也能夠會帶來一些經濟效益,但個人數據的共享還需求其他配套的政策辦法;并且,即便這些辦法所有的到位,尚不明白實施數據當地化能否為實施這些辦法的需要條件。

避免外國監視

由于避免外國監視是每個主權國家的符合法規目標,請求數據當地化凡是被認為是公道的。將數據存儲于印度境內必定水平上會限制外國訪問數據的才能,但考慮到當前情報搜集戰略及其剖析方式的復雜性,數據所處的地輿地位不成能成為抵御來自國外情報威脅的充足樊籬。此外,american通過《廓清境外符合法規應用數據法案》(《CLOUD法案》)為其當局訪問american公司存儲在海內的數據創造了符合法規途徑。要完整保證國內數據免受任何此類干擾,需求與互聯網堅持必定水平的隔離,而這在現代社會是不成取甚至也是不切實際的。

更好地執行數據保護的法令法規

關于印度國內數據保護相關法令法規的執行,其國內已經找到當地化的替換性方式,即通過請求外國企業在當地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方式來確保國內相關法教學場地令法規的執行。例如,在未經RBI授權的情況下,處理付出業務的金融實體無法在印度供給服務,而獲得此類授權反過來請求它們注冊為印度實體。由此,數據保護相關法令法規的執行將取決于外國企業能否在印度樹立商業存在,而非數據當地化的請求。

對中國的啟示

處于蓬勃發展階段的印度經濟體迎來了數字經濟發展的高光時刻。2020年印度數字經濟增添值規模達5 419億美元,位列全球第8位,也是排名前8位的經濟體中僅有的兩個發展中國家之一。作為發展中私密空間經濟體的印度,其數字貿易發展與中國具有相當的同質性,如:國內都已樹立起龐年夜的市場規模,并擁有數量眾多的互聯網用戶;近些年都在努力于完美國內數據平安監管束度。雖然印度對數據主權的堅持決定了其在國際舞臺上的立場,但其國內正在構成的監管體制及現行的學術研討,依然值得鏡鑒。

正確地識別數據當地化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

正確的問題識別是政策干預的起點,也是評估各種解決計劃的基礎。針對數據當地化的現行研討多以國內的政策動機作為出發點,缺少對具體問題的識別。諸如安慰經濟增長、避免外國監視等政策動機具有必定的寬泛性,并未闡明數據當地化自己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在既缺少通識標準又缺少大批實證研討的條件下,以政策動機作為論據顯然缺乏以支撐數據當地化的這項立法。以防御姿態出現的數據當地化之所以被冠以更多保護主義元素就在于其政策目標的含混性。是以,正確識別問題也構成了對數據當地化條件的論證。

根據《中國國民共和國網絡平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搜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主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主要行業和領域的基礎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喪掉效能或許數據泄漏,會嚴重危及到國家平安會議室出租、國計平易近生或許社會公共好處;是以,中國數據當地化辦法背后的重要政策依據是網絡平安。但該法并未進一個步驟界定危及網絡平安的具體情況,以及何種水平才構成對網絡平安的嚴重關切;也未授權相關部門對平安的釋義及其受威脅的具體情況做進一個步驟解釋。

評估解決問題的其他替換性計劃

在具體問題獲得識別之后,下一個邏輯步驟是評估解決該問題的一切備選計劃及其相對本錢和收益。該評估的目標是確定數據當地化能否能通過公共政策的“奧卡姆剃刀”成為解決當前問題侵擾性最小的機制,以及該辦法與所要預防的迫害的接遠程度。該評估應納進考慮的原因包含:擬執行辦法對國民不受拘束、國家運作的影響,以及對一切好處相關者的經濟影響。例如,關于印度國內數據保護相關法令法規的執行,在印度已經有了替換性的解決計劃,即通過請求外國企業在印度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方式來保證,而非請求企業在印度樹立數據基礎設施。這種情況下,數據保護相關法令法規的執行將取決于外國企業能否在印度樹立商業存在,而不是數據當地化的請求。與此同時,數據當地化并不克不及推進管轄權的請求或減少管轄權的沖突,這種請求外國企業在當地樹立商業存在的方法,還為司法管轄權的域內行使供給了方便。

當數據當地化暫時無家教法替換,那么樹立相應的評估標準并配以適當權重,便于監管機構在多種數據當地化計劃中做出選教學擇。評估標準的樹立應該圍繞亟待解決的問題,以及能夠產生的風險。例如,當外國企業必須在當地樹立數據中間,除了要考慮計劃與待解決問題之間有無必定聯系,還要考慮持有數據的外國企業加入的風險、外國對本國海內公司進行報復的風險,以及互惠上“往中國化”的風險等。要依據待解決問題的分歧而施以分歧的權重進行綜合評估。在現有的一系列當地化計劃中,應優先考慮侵擾性最小的辦法。例如,對某些類型的數據請求供給近乎實時的報告或數據鏡像就能確保同樣程度的監管訪問。建議只要當上述計劃都無法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時會議室出租,再轉向只能在境內存儲和處理數據的最嚴苛的當地化形態。

設計包涵性的破例條款,確保監管權與不受拘束化的均衡

在中國,數據平安已經晉陞至國家平安的層面,負責數據監管的機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最主要的職責不在于推動行業發展而是維護網絡平安。恰是這種對平安的尋求,催生了諸如限制數據跨境共享空間流動、強制數據當地化及源代碼轉讓等數據監管類政策。但是,公道的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應尋求貿易、平安與發展的價值均衡。數據當地化作為嚴格限制跨境數據流動的一種屬地規制形式,將地區性的傳統主權觀家教念照搬至全球性的現代數字經濟,不難產生平安與發展之間方枘圓鑿的沖突。中國既是經濟全球化的受害者,也是主要推動者,而跨境數據流動恰是小樹屋數字經濟全球化的主要組成部門。在全球范圍內還沒有一個可以處理與數據有關的社會、經濟、平安和保證問題的周全的數字框架時,我國應結合本身的具體需乞降目標,在不斷完美國內數據監管束度的同時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制訂。

當前,無論是從WTO聯合聲明倡議各方的談判立場來看,還是由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推動達成的規則來看,都已構成制止數據當地化的基礎立場和實踐。從立法協調的視角,可以通過設計具有必定包涵度的破例條款,以下降國內監管遭受內部挑戰的風險。就數據當地化辦法而言,必須審慎地評估其作為貿易政策對國內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嚴謹地為其設計公道的平安、產業及隱私破例,以使其能夠動態地滿足現階段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同時,又不用過分受制于貿易協定中的國際義務。

結語

數據當地化是全球數據管理的焦點問題,其對全球數據管理的影響已經不僅僅局限于一國一域。一個國家在貿易協定中對數據的規制立場,往往受其國內范式的影響,印度也并不破例。印度對數據主權的堅持反應了其在國際舞臺上的立場。在數字貿易領域,印度盼望在跨境數據流動、數據當地化及隱私保護方面遵守本身的政策框架,而非通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來推動這一進程。該戰略在數字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并不成取,但印度國內對數據當地化規則的現行研討依然值得鏡鑒。由于國際數字生態系統圍繞著最發達的經濟體展開,發展中國家圍繞數據平安的問題往往不舞蹈教室被重視。作為發展中經濟體,在缺少跨境數據流動的全球管理框架下,畢竟應該抵抗壓力進一個步驟完美國內的數據監管束度還是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制訂來爭取全球數字管理的軌制性權力,印度為我們供給了一個范式參考。

(作者:范嬰,河南財經政法年夜學法學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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